甲企业为卷烟生产企业,主要生产 A 牌卷烟,乙企业为烟丝生产企业,丙企业为卷烟批发企业。三个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6 年 3 月发生以下业务:(1)甲企业将账面成本为 57.52 万元的烟叶发往乙企业加工成烟丝,乙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加工费和辅助材料分别为 1 万元和 0.3 万元,乙企业无同类烟丝售价,已经履行了代收代缴消费税的义务。甲企业委托某运输企业(一般纳税人)将烟丝运回,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运费 0.15 万元。甲企业期初无库存烟丝。(2)甲企业将收回烟丝的 25% 用于销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金额 30 万元,剩余部分本月已全部用于生产 A 牌卷烟。(3)甲企业将生产的 A 牌卷烟 80 标准箱销售给丙批发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金额 200 万元;甲企业将 2 标准箱 A 牌卷烟无偿赠送客户。(4)丙批发企业将 20 标准箱 A 牌卷烟批发给卷烟二级批发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金额 80 万元;30 标准箱批发给零售商,列明金额 150 万元。已知:烟丝的消费税税率为 30%;生产环节甲类卷烟和乙类卷烟的消费税比例税率分别为 56%、36%,定额税率均为 0.003 元 / 支;批发环节卷烟消费税比例税率为 11%,定额税率为 0.005 元 / 支。取得的扣税凭证均符合规定,并在当月抵扣。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