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高尔夫球具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2026 年 3 月 1 日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一批球杆,价税合计金额为 139.2 万元,合同约定于 3 月 5 日、5 月 5 日各收取 50% 价款,3 月 5 日实际收到 40% 的价款,但并未给客户开具发票,该企业 3 月就该项业务应缴纳的消费税为( )万元。(高尔夫球及球具的消费税税率为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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