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甲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兼营物流业务。2026 年 2 月和 3 月经营情况如下:2 月份经营情况:(1)内销货物销售情况如下(单位:万元;金额:含税):①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收到销售款项 339 万元。②赊销方式销售货物,合同约定总价款为 565 万元、本月应收货款 226 万元,本月实际收到 169.5 万元。(2)进料加工保税料件关税计税价格折合人民币 800 万元,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离岸价格折合人民币 1425 万元。(3)甲企业物流中心为乙企业提供仓储服务,取得不含税收入 400 万元,发生仓储保管支出 120 万元并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4)外购原材料、燃料以及动力,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金额为 800 万元,增值税税额为 104 万元,职工食堂及浴室耗用其中的 2%。(5)甲企业与丙企业签订投资协议,接受丙企业以自产设备对甲企业进行投资,丙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金额为 200 万元,税额为 26 万元。3 月份经营情况:(1)内销货物 1000 件,每件不含税价格为 0.4 万元(同市场价格),出口货物取得收入折合人民币 600 万元。(2)国内购进某种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金额 346.15 万元,增值税 45 万元。(3)甲企业研发中心将已使用过的设备一台用于企业职工宿舍,该设备原值 80 万元,已提折旧 26 万元,不含税公允价格为 48 万元,该设备购进时已抵扣过进项税 10.4 万元。(4)将与内销货物相同的自产产品 400 件赠送给关联企业,货物已移送。已知:增值税退税率为 9%,不考虑地方教育附加;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采用实耗法确定计税依据,计划分配率 60%;取得的相关凭证符合税法规定,并按规定申报抵扣。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