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假设上题中申请退税前连续 6 个月(2025 年 9 月 —2026 年 2 月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分别为 1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15 万元、40 万元、70 万元,且将条件(3)税款所属期间改为 “2026 年 1 月至 2026 年 2 月”,其他条件不变。该企业本次可申请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为( )万元。

A
23.1
B
26.4
C
33.6
D
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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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正确答案:B
解析
先看核心条件:该企业符合 “与 2019 年 3 月 31 日期末留抵相比,申请退税前连续 6 个月期末新增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 6 个月期末新增留抵额不低于 50 万元” 的规定,所以不能适用上题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纳税人留抵退税政策。但是,该企业符合 “申请退税前连续 6 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 6 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 12 月 31 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留抵税额不低于 50 万元” 的规定(第 6 个月新增 70-15=55 万元)。因此可按其他纳税人留抵退税规则:新增留抵税额不超过 1 亿元的部分(含 1 亿元),退税比例为 60%;超过 1 亿元的部分,退税比例为 30%。(2)退税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第 6 个月与上年末相比新增留抵税额不超过 1 亿元 ×60%+ 超过 1 亿元的部分 ×30%)× 进项构成比例 =(70-15)×80%×60%=26.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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