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核心条件:该企业符合 “与 2019 年 3 月 31 日期末留抵相比,申请退税前连续 6 个月期末新增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 6 个月期末新增留抵额不低于 50 万元” 的规定,所以不能适用上题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纳税人留抵退税政策。但是,该企业符合 “申请退税前连续 6 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 6 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 12 月 31 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留抵税额不低于 50 万元” 的规定(第 6 个月新增 70-15=55 万元)。因此可按其他纳税人留抵退税规则:新增留抵税额不超过 1 亿元的部分(含 1 亿元),退税比例为 60%;超过 1 亿元的部分,退税比例为 30%。(2)退税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第 6 个月与上年末相比新增留抵税额不超过 1 亿元 ×60%+ 超过 1 亿元的部分 ×30%)× 进项构成比例 =(70-15)×80%×60%=26.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