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位于县城,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 2020 年 10 月受让一宗土地使用权,依据受让合同支付地价款 8000 万元(已取得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当月办妥手续并支付了相关税费。自 2020 年 11 月起至 2025 年 12 月末,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使用受让土地 60%(其余 40% 尚未使用)的面积开发建造一栋写字楼并在 2026 年 1 月至 2026 年 2 月期间全部销售,依据销售合同共计取得含税销售收入 18900 万元,增值税未单独列明。在开发过程中,根据建筑承包合同支付给建筑公司的不含税劳务费和材料费共计 6200 万元,开发销售期间发生管理费用 700 万元、销售费用 400 万元、利息费用 500 万元(其中 70% 能够提供金融机构的证明)。其他相关资料:该公司发生与转让写字楼相关并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 799.52 万元,当地适用契税税率为 3%,其他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 4%,房屋所有权转让书据印花税税率为 0.05%。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