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地处市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开发的 W 商品房项目业务资料如下:(1)2021 年 1 月,从二级市场取得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支付地价款 20000 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额 1800 万元,已按规定缴纳契税 600 万元。(2)2021 年 6 月,甲公司将该土地的 60% 用于开发 W 商品房项目,2023 年 6 月项目竣工,可售建筑总面积 100000 m²,公共配套设施面积 2000 m²。(3)甲公司将其中 5000 m² 商品房对外出租,根据合同规定,自 2024 年 10 月起,租期 3 年,每月不含税租金 10 万元,当月甲公司按约定收取半年租金,不含税租金合计 60 万元。(4)截至 2024 年 12 月,W 项目已售建筑面积 80000 m²,取得不含税金额 80000 万元,另将其中 6000 m² 对外投资,并办理相关产权过户和股权变更手续。(5)W 项目发生房地产开发成本 31200 万元,包括公共配套设施费 1200 万元。(6)W 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管理费用 1200 万元,销售费用 1500 万元,为建设 W 项目向银行贷款支付利息合计 1100 万元,其中在建期间利息支出 1000 万元已计入开发成本,竣工后利息支出 100 万元计入财务费用。(7)已知 W 项目归集的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4518 万元,其中与转让房地产项目有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 4510 万元。2024 年 12 月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甲公司对 W 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准予扣除的比例为税法规定的最高比例。不考虑印花税和地方教育附加,W 项目公共配套设施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202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