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涂料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5 年 3 月发生如下业务:(1)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自产涂料取得含税销售额 565 万元;以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自产涂料,合同规定的不含税金额为 300 万元,当月按约定发货 75%。(2)厂部办公楼装修,领用 100 桶自产涂料;另以 150 桶自产涂料换取原材料。上述涂料当月平均不含税售价 200 元 / 桶,最高不含税售价 250 元 / 桶。(3)提供原材料委托乙厂加工涂料,不含税材料成本 100 万元,乙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加工费 7 万元(含代垫材料费用 0.5 万元)、增值税 0.91 万元。乙厂同类不含税售价 128 万元,乙厂已代收代缴消费税。甲厂收回全部涂料后,当月销售 90% 取得不含税销售额 116 万元。(4)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新型环保涂料,取得不含税销售额 102 万元。该新型环保涂料在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为 320 克 / 升。其他相关资料:涂料消费税税率为 4%。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202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