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6 年 1 月末增值税留抵税额为 600 万元,2019 年 3 月 31 日增值税留抵税额为 200 万元,已知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 50 万元,甲企业符合享受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的其他条件。2019 年 4 月至 2026 年 1 月期间,甲企业已抵扣进项税额为 500 万元,其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 220 万元、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增值税额 80 万元、农产品销售发票对应的进项税额为 50 万元、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对应的进项税额为 150 万元。则甲企业 2026 年允许退还 1 月的留抵税额为(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