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1月出售一幢已竣工验收的写字楼。该写字楼开发支出和销售情况如下:
(1)2015年1月受让一宗土地使用权,支付地价款6 000万元,缴纳契税180万元,已取得合规财政票据及契税完税凭证。支付登记过户手续费等3万元,当月取得土地使用证。
(2)开发过程中,发生前期工程费125万元,建筑安装工程费3 500万元,基础设施建造费500万元,公共配套设施费800万元,开发期间间接费用73万元。一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2万元,发生管理费用500万元,销售费用400万元,利息支出450万元(包括罚息50万元,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
(3)截至2022年1月底已销售可售面积的80%,取得含税销售收入20 000万元,剩余面积全部用于对外投资。
已知: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甲公司对该写字楼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甲公司对该写字楼选择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增值税,除利息支出外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5%、不考虑印花税、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 )万元。
4 946.40
6 003.00
6 180.00
6 183.00
选项D,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两部分:(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取得土地使用权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故允许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6 000+180+3=6 183(万元)。
允许扣除的转让环节的税金为( )万元。
76.19
89.60
95.24
119.05
选项D,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征收率计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己开发的产品用于对外投资,发生所有权转移应视同销售房地产。故缴纳增值税=20 000÷80%÷(1+5%)×5%=1 190.48(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合计=1 190.48×(7%+3%)=119.05(万元)
甲公司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合计( )万元。
14 495.30
14 543.30
14 888.25
12 259.10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6 183万元。
(2)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故准予扣除的房地产开发成本=125+3 500+500+800+73=4 998(万元)。
(3)房地产开发费用,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够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450-50)+(6 183+4 998)×5%=959.05(万元)。
(4)准予扣除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119.05万元。
综上,准予扣除的项目金额合计=6 183+4 998+959.05+119.05+(6 183+4 998)×20%=14 495.3(万元)。
甲公司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万元。
4 253.91
3 000.92
2 323.00
4 007.21
(1)不含税收入=20 000÷80%-20 000÷80%÷(1+5%)×5%=23 809.52(万元)。
(2)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合计14 495.3万元。
(3)增值额=23 809.52-14 495.3=9 314.22(万元)。
(4)增值率=9 314.22÷14 495.3×100%=64.26%,适用税率40%、速算扣除系数5%。
综上,应缴纳土地增值税=9 314.22×40%-14 495.3×5%=3 000.9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