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条件。2024年8月,销项税额100万元,购入办公楼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5万元。该酒店当月应缴纳增值税( )万元。
85.00
82.75
84.25
76.50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100-15=85(万元)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15×15%=2.25(万元)抵减后的应纳税额=85-2.25=82.75(万元)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