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9年4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 )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自2019年4月税控所属期起,连续6个月(按季度纳税的,连续2个季度)增量留底税额均大于零,且第6个月增量留底税额不低于50万元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申请退税前24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三次及以上
自2019年4月1日起享受过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自2019年4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1)自2019年4月税控所属期起,连续6个月(按季度纳税的,连续2个季度)增量留底税额均大于零,且第6个月增量留底税额不低于50万元;增量留底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