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12月取得跨县市建筑工程劳务款1500万元(含税);支付分包工程款600万元(含税),分包款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该建筑服务项目选用一般计税方法。该企业当月应在劳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万元。
17.48
18.00
26.21
16.51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2)该企业当月应预缴增值税=(1500-600)/(1+9%)×2%=16.5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