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习题-单18
8 310
8 390
11 190
8 900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应纳增值税=192 100÷(1+13%)×13%-80 000×13%-(3 000+390)=8 3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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