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超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5月购进货物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不含税金额80 000元;经批准初次购进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一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3 000元,税款390元;本月销售货物取得零售收入共计192 100元。该超市5月应缴纳的增值税为( )元。
8 310
8 390
11 190
8 900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应纳增值税=192 100÷(1+13%)×13%-80 000×13%-(3 000+390)=8 3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