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4年3月销售化工产品取得含税销售额793.26万元,为销售货物出借包装物收取押金15.21万元,约定3个月内返还;当月没收逾期未退还包装物的押金1.3万元。该企业2024年3月上述业务的计税销售额为( )万元。
703.15
702.89
715.46
716.61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非酒类)而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的,时间在1年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逾期未收回不再退还的包装物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纳税。计税销售额=(793.26+1.3)÷(1+13%)=703.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