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12月报销员工上月差旅费,取得如下票据:境内火车票金额合计3 815元,境内机票电子行程单票款及燃油附加费合计4 905元,境外机票电子行程单金额合计12 301元,境内汽车票合计412元(上述票据均注明员工身份信息);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住宿费金额700元,普通发票注明餐费金额560元。则当月该公司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元。
753
732
700
630
境内火车票和机票允许抵扣进项税=(3 815+4 905)÷(1+9%)×9%=720(元);境外机票不允许抵扣进项税;
境内汽车票允许抵扣进项税=412÷(1+3%)×3%=12(元);
住宿费允许抵扣进项税=700×3%=21(元);餐费不允许抵扣进项税;
则当月该公司允许抵扣的进项税=720+12+21=75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