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某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管理不善,一批2021年6月从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大豆霉烂变质,账面成本11 056元(含运费500元,支付运费时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该企业因为洪灾损失一批外购的账面成本5 000元的淀粉。上述业务均已在购进当期抵扣进项税额,该企业当月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为( )元。
1 089
1 739
1 093.45
1 158.45
(1)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购进货物霉烂变质,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已经抵扣则需要作转出处理;因自然灾害造成的购进货物毁损,其进项税额准予抵扣,不需要转出。
(2)涉及购进免税农产品的进项税额转出,要考虑还原计算转出的问题,其中的运费直接计算转出即可。
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时,进项税额=买价×9%;采购成本=买价×9%;题中购买大豆的采购成本为(11 056-500),所以可还原买价,买价=(11 056-500)÷(1-9%),可转出大豆进项税额=11 056-500)÷(1-9%)×9%
(3)该企业当月应转出的进项税额=(11 056-500)÷(1-9%)×9%+500×9%=11 600×9%+500×9%=1 044+45=1 08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