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习题-单50.
7
28.65
11.8
16.9
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扣,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1=9(万元),加计抵减额=9×15%=1.35(万元);当期应纳增值税=300×13%-9-1.35=28.65(万元)。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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