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成电路企业符合增值税加计抵减的条件。2024年8月该公司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300万元,发生进项税额10万元,由于管理不善发生设计用具丢失,需作进项税转出1万元,上月末无加计抵减额余额,则该公司当期应纳增值税( )万元。
7
28.65
11.8
16.9
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扣,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1=9(万元),加计抵减额=9×15%=1.35(万元);当期应纳增值税=300×13%-9-1.35=28.65(万元)。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