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航空公司经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为“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的增值税预征率为1%,总分机构2020年10月~12月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相关账户核算结果分别为:总机构自身发生销项税额450万元,支付进项税额400万元,实现应纳税额50万元;分支机构实现应纳税额100万元,但按1%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30万元;总机构连同分支机构汇总后在10月~12月实际应补缴增值税(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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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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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机构连同分支机构汇总后在10月~12月实际应补缴增值税=50+100-30=1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