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5月把资产盘点过程中不需要用的部分资产进行处理:销售已经使用15年的机器设备一台,取得收入9 200元;销售使用过8年的小轿车1辆,取得收入64 000元;销售给小规模纳税人库存未使用的钢材取得收入35 000元,该企业上述业务应纳增值税为( )元。(以上收入均为含税收入,未放弃减税优惠,不考虑进项税额)
6 916.24
5 594.70
5 447.91
6 328.19
应纳增值税=(9 200+64 000)÷(1+3%)×2%+35 000÷(1+13%)×13%=5 447.9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