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习题-单18
350.00
367.50
385.88
404.25
(1)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每满12个月计一年,本题中,2020年6月购入,2021年4月转让,不足12个月,不涉及加计扣除问题。(2)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按照发票所载价税合计金额计算。(3)可以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商铺的评估价格共计=350+17.5=367.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