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习题-单11
4.4
8.8
7.4
10.4
纳税人在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时,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外购原矿购进金额×(本地区原矿适用税率÷本地区选矿产品适用税率)=150×(4%÷2%)=300(万元),应纳资源税=(铁选矿销售金额–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选矿税率=(520-300)×2%=4.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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