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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务代理实务》第二章:税务管理概述

|0·2015-01-06 14:20:43浏览0 收藏0
摘要 注册税务师考试《税务代理实务》第二章:税务管理概述

  2015年注册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考试的考生巩固知识点,提高备考效果,环球网校特整理了注册税务师考试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注册税务师考试《税务代理实务》第二章:税务管理概述

  一、税务管理体制概述(了解)

  (一)税务管理体制的概念(了解)

  在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划分税收管理权限的一种制度。

  税收立法权:税法制定权、审议权、表决权和公布权

  税收管理权(行政权力):税种的开征与停征权;税法的解释权;税目的增减与税率的调整权;减免税审批权

  (二)分税制下的税务管理体制(了解)

  1.在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事权的基础上,按照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

  2.相对重要的是: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收入,分设国税局和地税局两套税务机构。

  二、税收征收管理程序及要

  1、税务登记管理(掌握)

  2、账簿、凭证管理(掌握)

  3、纳税申报(熟悉)

  4、纳税评估(熟悉)

  5、税款征收(掌握)

  6、税务检查(熟悉)

  7、税务行政复议

  三、纳税评估的概念

  1.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2.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的纳税评估也可由上级税务机关负责;

  3.对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申报所在地税务机关实施,对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对其监管的当地税务机关实施;

  4.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纳税申报到期之后进行,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

  四、税务机关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熟悉)

  (一)税务机关的权利

  (二)税务机关的义务

  (三)税务人员的法律责任

  追征税款权(重要)

情 形 处理措施

税务机关的责任

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计算错误等失误

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

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滞纳金的计算

  ①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②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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