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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预习:行政诉讼证据质证和审查认定

|0·2014-12-26 15:43:20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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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预习:行政诉讼证据质证和审查认定

  2015注册税务师考试考已经开始,环球网校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考生预习知识点,提高备考效果,特整理了注册税务师考试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学习愉快

  行政诉讼证据质证和审查认定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质证(对质辨认和核实)

  1.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质证

  (1)只有经过庭审质证和审核认定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

  (3)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2.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质证

  (1)经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由申请调取证据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

  (2)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由法庭出示,并可就调取该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听取当事人意见。

  3.对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的质证

  (1)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原物;

  (2)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法庭准许,可以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核对无误);

  (3)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可以出示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一致的其他证据;

  (4)对视听资料,应当当庭播放或者显示,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

  4.法庭在质证过程中,对与案件没有关联的证据材料,应予排除并说明理由。

  5.法庭在质证过程中,准许当事人补充证据的,对补充的证据仍应进行质证。

  6.法庭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除确有必要外,一般不再进行质证。

  7.在二审程序中,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当事人对一审认定的证据仍有争议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质证。

  8.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因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而提起再审涉及的“主要”(而非全部)证据,法庭也应当进行质证。

  二、证据证明力大小的判断

  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4.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5.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传来证据】不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为传来证据。例如,书证的副本、复印件,物证的照片、录像等。

  6.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

  7.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8.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9.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三、证据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

  1.关联性审查(2012年新增)

  (1)证据与待证事实是否具有证明关系;

  (2)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

  (3)影响证据关联性的其他因素。

  2.合法性审查

  (1)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

  (3)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

  3.真实性审查

  (1)证据形成的原因;

  (2)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

  (3)证据是否为原物、原件,复制品、复制件与原物、原件是否相符;

  (4)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5)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四、证据的认定

  1.法庭可以直接认定的证据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4)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

  (5)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2.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

  (3)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4)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

  (5)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6)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

  (7)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

  3.不能(完全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

  (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4)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

  (6)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7)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8)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9)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10)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也不能作为认

  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4.人民法院不予采信的证据

  (1)对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

  (2)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

  (3)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

  (4)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证据;

  (5)对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采纳的,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结论:

  ①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

  ②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③鉴定结论错误、不明确或者内容不完整。

  5.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6.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

  7.对庭审中经过质证的证据,可以当庭认定或在合议庭合议时认定;如法庭发现当庭认定的证据有误,可以按下列方式纠正:

  (1)庭审结束前发现错误的,应当重新进行认定;

  (2)庭审结束后宣判前发现错误的,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更正并说明理由,也可以再次开庭予以认定;

  (3)有新的证据材料可能推翻已认定的证据的,“应当”再次开庭予以确认。

    2015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章节练习题:行政法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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