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税务师事务所:
现将2011年度省税协关于A级税务师事务所和行业贡献奖申报、会费交纳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1年度A级事务所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请于报送年检资料时同步报送。具体办法请参见《四川省A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办法(试行)》(川税协[2010]1号)和《四川省A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办法(2011年7月修订案)》(川税协[2011]17号)。以往获得A级认定的事务所都要进行重新申报和认定。
二、2012年2 月省税协常务理事会将对《四川省注册税务师行业贡献奖评选办法(试行)》(川税协[2011]19号)进行修订审议,届时省税协将发布有关修订文件,请各所在新的评选办法文件下发后再进行申报。
三、团体会费按会计年度发生的实际收入和比例进行计算交纳。2009年1月1日以前实现的收入仍按原比例即业务收入的1.5%计算交纳,从2009年1月1日起实现的收入实行比例超额递减的交纳办法:年度业务收入在3000万元(含)以下的,按年度业务收入的1%交纳;年度业务收入超过3000万元到5000万元(含)的部分,按0.8%交纳;年度业务收入超过5000万元到8000万元(含)的部分,按0.6%交纳;年度业务收入超过80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执业个人会员会费按每人每年800元交纳,由所在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代收代交。非执业个人会员按每人每年50元交纳,非执业个人会员会费可由所挂靠的事务所代收代交。事务所代收的非执业个人会员会费40%留给挂靠的事务所使用,其余60%上交省税协。
会费交纳期限:团体会员的会费按季提存,上半年的会费于当年7月15日以前交清,下半年的会费于次年2月15日以前交清。个人会员的会费在年检前交纳。
单位名称:四川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成都市锦江支行
帐号:130655053874
二O一二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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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1年度A级事务所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请于报送年检资料时同步报送。具体办法请参见《四川省A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办法(试行)》(川税协[2010]1号)和《四川省A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办法(2011年7月修订案)》(川税协[2011]17号)。以往获得A级认定的事务所都要进行重新申报和认定。
二、2012年2 月省税协常务理事会将对《四川省注册税务师行业贡献奖评选办法(试行)》(川税协[2011]19号)进行修订审议,届时省税协将发布有关修订文件,请各所在新的评选办法文件下发后再进行申报。
三、团体会费按会计年度发生的实际收入和比例进行计算交纳。2009年1月1日以前实现的收入仍按原比例即业务收入的1.5%计算交纳,从2009年1月1日起实现的收入实行比例超额递减的交纳办法:年度业务收入在3000万元(含)以下的,按年度业务收入的1%交纳;年度业务收入超过3000万元到5000万元(含)的部分,按0.8%交纳;年度业务收入超过5000万元到8000万元(含)的部分,按0.6%交纳;年度业务收入超过80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执业个人会员会费按每人每年800元交纳,由所在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代收代交。非执业个人会员按每人每年50元交纳,非执业个人会员会费可由所挂靠的事务所代收代交。事务所代收的非执业个人会员会费40%留给挂靠的事务所使用,其余60%上交省税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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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1年度A级事务所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请于报送年检资料时同步报送。具体办法请参见《四川省A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办法(试行)》(川税协[2010]1号)和《四川省A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办法(2011年7月修订案)》(川税协[2011]17号)。以往获得A级认定的事务所都要进行重新申报和认定。
二、2012年2 月省税协常务理事会将对《四川省注册税务师行业贡献奖评选办法(试行)》(川税协[2011]19号)进行修订审议,届时省税协将发布有关修订文件,请各所在新的评选办法文件下发后再进行申报。
三、团体会费按会计年度发生的实际收入和比例进行计算交纳。2009年1月1日以前实现的收入仍按原比例即业务收入的1.5%计算交纳,从2009年1月1日起实现的收入实行比例超额递减的交纳办法:年度业务收入在3000万元(含)以下的,按年度业务收入的1%交纳;年度业务收入超过3000万元到5000万元(含)的部分,按0.8%交纳;年度业务收入超过5000万元到8000万元(含)的部分,按0.6%交纳;年度业务收入超过80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执业个人会员会费按每人每年800元交纳,由所在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代收代交。非执业个人会员按每人每年50元交纳,非执业个人会员会费可由所挂靠的事务所代收代交。事务所代收的非执业个人会员会费40%留给挂靠的事务所使用,其余60%上交省税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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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12年2 月省税协常务理事会将对《四川省注册税务师行业贡献奖评选办法(试行)》(川税协[2011]19号)进行修订审议,届时省税协将发布有关修订文件,请各所在新的评选办法文件下发后再进行申报。
三、团体会费按会计年度发生的实际收入和比例进行计算交纳。2009年1月1日以前实现的收入仍按原比例即业务收入的1.5%计算交纳,从2009年1月1日起实现的收入实行比例超额递减的交纳办法:年度业务收入在3000万元(含)以下的,按年度业务收入的1%交纳;年度业务收入超过3000万元到5000万元(含)的部分,按0.8%交纳;年度业务收入超过5000万元到8000万元(含)的部分,按0.6%交纳;年度业务收入超过80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执业个人会员会费按每人每年800元交纳,由所在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代收代交。非执业个人会员按每人每年50元交纳,非执业个人会员会费可由所挂靠的事务所代收代交。事务所代收的非执业个人会员会费40%留给挂靠的事务所使用,其余60%上交省税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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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12年2 月省税协常务理事会将对《四川省注册税务师行业贡献奖评选办法(试行)》(川税协[2011]19号)进行修订审议,届时省税协将发布有关修订文件,请各所在新的评选办法文件下发后再进行申报。
三、团体会费按会计年度发生的实际收入和比例进行计算交纳。2009年1月1日以前实现的收入仍按原比例即业务收入的1.5%计算交纳,从2009年1月1日起实现的收入实行比例超额递减的交纳办法:年度业务收入在3000万元(含)以下的,按年度业务收入的1%交纳;年度业务收入超过3000万元到5000万元(含)的部分,按0.8%交纳;年度业务收入超过5000万元到8000万元(含)的部分,按0.6%交纳;年度业务收入超过80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执业个人会员会费按每人每年800元交纳,由所在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代收代交。非执业个人会员按每人每年50元交纳,非执业个人会员会费可由所挂靠的事务所代收代交。事务所代收的非执业个人会员会费40%留给挂靠的事务所使用,其余60%上交省税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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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12年2 月省税协常务理事会将对《四川省注册税务师行业贡献奖评选办法(试行)》(川税协[2011]19号)进行修订审议,届时省税协将发布有关修订文件,请各所在新的评选办法文件下发后再进行申报。
三、团体会费按会计年度发生的实际收入和比例进行计算交纳。2009年1月1日以前实现的收入仍按原比例即业务收入的1.5%计算交纳,从2009年1月1日起实现的收入实行比例超额递减的交纳办法:年度业务收入在3000万元(含)以下的,按年度业务收入的1%交纳;年度业务收入超过3000万元到5000万元(含)的部分,按0.8%交纳;年度业务收入超过5000万元到8000万元(含)的部分,按0.6%交纳;年度业务收入超过80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执业个人会员会费按每人每年800元交纳,由所在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代收代交。非执业个人会员按每人每年50元交纳,非执业个人会员会费可由所挂靠的事务所代收代交。事务所代收的非执业个人会员会费40%留给挂靠的事务所使用,其余60%上交省税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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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1年度A级事务所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请于报送年检资料时同步报送。具体办法请参见《四川省A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办法(试行)》(川税协[2010]1号)和《四川省A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办法(2011年7月修订案)》(川税协[2011]17号)。以往获得A级认定的事务所都要进行重新申报和认定。
二、2012年2 月省税协常务理事会将对《四川省注册税务师行业贡献奖评选办法(试行)》(川税协[2011]19号)进行修订审议,届时省税协将发布有关修订文件,请各所在新的评选办法文件下发后再进行申报。
三、团体会费按会计年度发生的实际收入和比例进行计算交纳。2009年1月1日以前实现的收入仍按原比例即业务收入的1.5%计算交纳,从2009年1月1日起实现的收入实行比例超额递减的交纳办法:年度业务收入在3000万元(含)以下的,按年度业务收入的1%交纳;年度业务收入超过3000万元到5000万元(含)的部分,按0.8%交纳;年度业务收入超过5000万元到8000万元(含)的部分,按0.6%交纳;年度业务收入超过80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执业个人会员会费按每人每年800元交纳,由所在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代收代交。非执业个人会员按每人每年50元交纳,非执业个人会员会费可由所挂靠的事务所代收代交。事务所代收的非执业个人会员会费40%留给挂靠的事务所使用,其余60%上交省税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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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12年2 月省税协常务理事会将对《四川省注册税务师行业贡献奖评选办法(试行)》(川税协[2011]19号)进行修订审议,届时省税协将发布有关修订文件,请各所在新的评选办法文件下发后再进行申报。
三、团体会费按会计年度发生的实际收入和比例进行计算交纳。2009年1月1日以前实现的收入仍按原比例即业务收入的1.5%计算交纳,从2009年1月1日起实现的收入实行比例超额递减的交纳办法:年度业务收入在3000万元(含)以下的,按年度业务收入的1%交纳;年度业务收入超过3000万元到5000万元(含)的部分,按0.8%交纳;年度业务收入超过5000万元到8000万元(含)的部分,按0.6%交纳;年度业务收入超过80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执业个人会员会费按每人每年800元交纳,由所在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代收代交。非执业个人会员按每人每年50元交纳,非执业个人会员会费可由所挂靠的事务所代收代交。事务所代收的非执业个人会员会费40%留给挂靠的事务所使用,其余60%上交省税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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