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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关于加强天津市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第三条废止的公告

|0·2013-05-13 16:41:27浏览0 收藏0
摘要 《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津地税流[2005]8号)第三条“本市城镇居民按房改有关政策购买的自住公有住房,首次出售时凭房管部门或原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出具的购房收据(凭证),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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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津地税流[2005]8号)第三条“本市城镇居民按房改有关政策购买的自住公有住房,首次出售时凭房管部门或原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出具的购房收据(凭证),免征营业税”,自2011年5月1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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