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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修订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公告

|0·2013-05-09 14:53:01浏览0 收藏0
摘要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进行修订,并于2011年3月28日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告并将有关事项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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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进行修订,并于2011年3月28日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告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新旧《发票管理办法》的衔接

  (一)发票违法行为发生在2011年1月31日以前的,适用旧《发票管理办法》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二)发票违法行为发生在2011年1月31日以前但延续到2011年2月1日以后的,或发生在2011年2月1日以后的,按新《发票管理办法》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二、《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修订版)》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O一一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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