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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2010]6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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