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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2009年第十一批至2010年第四批软件产品落实税收政策的函的通知

|0·2013-04-09 10:31:45浏览0 收藏0
摘要 各级国税机关在办理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时应严格按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信息产业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加快我省软件产业发展 加强软件产品增值税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21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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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我省2009年第十一批至2010年第四批软件产品落实税收政策的函》(粤经信软信函〔2010〕1432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各级国税机关在办理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时应严格按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信息产业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加快我省软件产业发展 加强软件产品增值税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21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关于我省2009年第十一批至2010年第四批软件产品落实税收政策的函

粤经信软信函[2010]1432号

  省国税局:

  为落实《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精神,按照《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第9号令)的要求,我委审查批准了我省2009年第十一批至2010年第四批共711件软件产品,并已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示、备案,现将此6批软件产品登记名单附上,请予以落实有关税收政策。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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