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要求,我市从2010年8月1日(征收期)开始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具体调整如下:普通标准住宅按销售收入2%预征,别墅为4%,其他类型房产为3%。普通标准住宅执行标准按照《关于对我市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执行标准进行调整的批复》(深府办函[2006]86号)规定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深地税发[2008]300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告》(深地税告[2008]5号)至2010年8月1日起同时废止。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