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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6号

|0·2013-04-09 09:57:52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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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本公告规定以外的有关商品,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的有关规定进行申报。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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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废金属、废塑料、废纸的进口秩序和企业的进口申报方式,打击价格瞒骗,促进我国再生回收行业的健康发展,自2010年4月1日起,对部分进口废金属、废塑料和废纸分类目录和报关方法进行调整,收货人及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本公告附件的规定要求向海关申报并填写报关单。对本公告规定以外的有关商品,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的有关规定进行申报。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6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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