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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国税局 河北省地税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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