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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税法二》第五章:减免税优惠

|0·2013-03-26 11:10:31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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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相关链接:注册税务师《税法二》第五章:房产税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免征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拥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1.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税。

  2.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3.自2004年8月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房产税。

  4.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和办公室、食堂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6.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

  7.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

  8.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免征房产税。

  9.对于邮政部门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应当依法征收房产税。

  10.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11.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继续免征房产税。

  12.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3.天然林的保护工程相关的房产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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