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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节税技巧:设备和厂房分开租,减少不必要的房产税

|0·2013-03-26 17:09:32浏览0 收藏0
摘要 房产税节税技巧:设备和厂房分开租 减少不必要的房产税

  设备和厂房分开租

  企业租赁大都涉及房屋租赁,例如出租车间、厂房、宾馆、门面房等,根据规定,要按租金收入的12%缴纳房产税。但往往企业出租的不仅是房屋设施自身,还有房屋内部或外部的一些附属设施,比如机器设备、办公家具、附属用品等,税法对这些设施并不征收房产税。如果把这些设施与房屋不加区别地同时写在一张租赁合同里,这些设施也要缴纳房产税,从而增加了企业的税负。

  例如,某大型生产企业A公司要把下属一家开工不足的工厂出租给一家民营企业B,双方谈定厂房连同设备1年的租金是200万元,并据此签订了租赁合同。内容大致是:甲方A同意将厂房连同设备租给乙方B,乙方B支付厂房和设备租金1年200万元。合同签订后,乙方B先付一半的租金,年底再付另一半租金。

  如果没有筹划,按照这份合同,甲方要缴纳税款如下:缴纳房产税:200×12%=24(万元);缴纳营业税:200×5%=10(万元),两项合计34万元。也就是说,依据这个合同,机器设备也缴纳了12%的房产税。如果将一个租赁合同改变为两个租赁合同,即厂房出租合同与设备出租合同,规定甲方以每年100万元的租金出租厂房,每年100万元的租金出租设备。两项租金合计仍为200万元,但因设备出租不涉及12%的房产税,纳税总额因合同内容的改变而发生改变。甲方A出租厂房缴纳房产税:100×12%=12(万元),依据200万元和5%的税率缴纳10万元营业税不变;设备出租不涉及房产税,即节约了12万元。甲方A纳税总额从34万元减少到22万元,税负下降了35.29%(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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