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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税法一》:关税税率的适用

|0·2013-03-22 10:49:13浏览0 收藏0
摘要 进口关税分为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税率形式,对进口货物在一定时期内可实行暂定税率。

  相关链接:注册税务师《税法一》:关税纳税人及征税对象

  一、出口关税税率――一栏比例税率。

  二、进口关税税率:

  进口关税分为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税率形式,对进口货物在一定时期内可实行暂定税率。

  2011年1月27日起,实施进境物品税(针对自然人纳税人)。

  三、税率的运用

  1.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2.进出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按照装载此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3.进出口货物的补税和退税,适用该进出口货物原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所实施的税率,但下列情况除外:

  (1)按照特定减免税办法批准予以减免税的进口货物,后因情况改变经海关批准转让或出售或挪作他用需补税的,应当适用海关接受申报办理纳税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2)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等属于保税性质的进口货物,如经批准转为内销,应按向海关申报转为内销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如未经批准擅自转为内销的,则按海关查获日期所施行的税率征税。

  (3)暂时进口货物转为正式进口需补税时,应按其申报正式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4)分期支付租金的租赁进口货物,分期付税时,应按该项货物原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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