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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的质证分为:一般原则、特殊原则
1.一般原则:只有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除外。
2.特殊情形:
缺席证据 |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 |
涉密证据 |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
调取证据 |
1.依申请调取:由申请人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 |
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
1.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并经法庭准许,出示复制件或复制品; |
无关联证据 |
对与案件没有关联的证据材料,应予排除并说明理由。 |
补充证据 |
准许当事人补充证据的,对补充的证据仍应进行质证。 |
庭审证据 |
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除确有必要外,一般不再进行质证。 |
二审证据 |
质证情形:①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证据;②对一审认定的证据仍有争议 |
再审证据 |
质证情形:①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证据;②证据不足而再审的主要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