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短信预约 税务师考试动态提醒 立即预约

请输入下面的图形验证码

提交验证

短信预约提醒成功

关于《承印境外图书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0·2013-03-08 10:56:43浏览0 收藏0
摘要 由于境外图书不属于“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因此境外图书是否适用13%增值税税率,基层税务机关存在不同意见,特来文请求我局予以明确。

  一、本公告出台的背景

  近接部分地区来文,请求明确印刷企业承印的境外图书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图书适用13%增值税税率。《增值税部分货物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图书是指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书籍以及图片。由于境外图书不属于“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因此境外图书是否适用13%增值税税率,基层税务机关存在不同意见,特来文请求我局予以明确。

  二、为什么承印境外图书适用13%增值税税率?

  据了解,印刷企业承接境外图书印刷的业务流程为:印刷企业首先接受境外企业委托,然后向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提出承印申请,获得批准后,再自行购买纸张等材料进行图书印刷,最后将承印好的境外图书全部出口。据新闻出版总署介绍,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审批承印境外图书业务时,与审批国内出版单位出版的图书一样,对图书内容进行严格把关,两项审批的内容和目的相同。我们认为,“经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承印”与“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均经过主管部门严格审核,境外图书也有国际标准编序的书号,因此,印刷企业承印的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印刷且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境外图书,属于“图书”,应适用13%增值税税率。

  三、公告最后规定“此前已发生但尚未处理的事项,可以按本公告规定执行”,为何作出这样的规定?如何理解?

  在公告执行日之前,可能存在不同地区理解不一、执行标准不同的情况,根据一般情况下“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但同时,上报请示文件的基层税务机关自发现问题起,因不确定国内印刷企业承印的境外图书增值税适用税率,对已经发生的纳税事项在总局未公告之前尚未处理,需要明确这段时间的处理方式,因此公告明确“此前已发生但尚未处理的事项,可以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2013注册税务师报名与学习指导

    2013年注册税务师新旧教材对比   

    2013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招生简章     2013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报考条件

     更多信息访问:注册税务师频道   注册税务师论坛   注册税务师辅导试听

展开剩余
资料下载
历年真题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注册电脑版

版权所有©环球网校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