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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税答疑:党员活动经费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0·2013-03-07 11:05:47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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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注税答疑:党员活动经费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问:党员革命传统教育的费用支出,包括租赁会议场地的租金支出、组织党员到革命根据地参观、建党90周年红歌比赛等费用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答:《中央组织部关于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第二条党费使用的规定:……2.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是:

  (1)培训党员;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

  (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规定,“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等。

  《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

  (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

  (五)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符合规定的党员革命传统教育的费用支出,通常应从党费中列支,党费列支范围以外的党员活动必要和合理支出,会计上可以在“管理费用”科目下设明细项目核算,但个人支出企业不得承担。

  列支在管理费用中的这部分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能否扣除,应根据所在地区税务机关的口径处理,以下地方文件仅供参考。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党建活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7]446号)规定,企业为本单位中国**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的支出,允许在发生年度据实税前扣除。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通知》(辽地税发[2010]3号)第四条规定,私营企业党组织活动经费凭借合法票据及相关手续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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