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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团体会员会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

|0·2013-03-06 10:21:05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2年度行业报表报送及会费收缴工作已经开始。近日中税协接到上海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地区协会的电话询问:已参加“营改增”试点的团体会员会费缴纳基数应如何确认。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团体会员会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2012年度行业报表报送及会费收缴工作已经开始。近日中税协接到上海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地区协会的电话询问:已参加“营改增”试点的团体会员会费缴纳基数应如何确认。

  中税协经研究认为,按照现行财务会计有关规定,增值税税金不计入财务报表中的收入总额,因此“营改增”试点地区团体会员在计算缴纳2012年度团体会费时,增值税税金可不并入各项收入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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