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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税务师考点指导:行政诉讼时间规定

|0·2013-02-17 10:23:23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3年注册税务师考点指导:行政诉讼时间规定

  行政诉讼时间规定

  一、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无管辖权,应在接到应诉通知10日内书面形式提出异议

  二、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

  三、经复议的,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或逾期不作出的复议期满之日15日内提出,直接起诉的,知道作出具体行为之3个月内提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未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的,从相对人知道或应知道诉权之日起计算,应在作出2年内;不知道具体内容的,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内容之日,不动产从作出之日20年,其他5年

  四、7日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不予受理的,10日内上诉;既不立案又不裁定的,可以向上一级申诉或上诉;受理的,立案5日送达副本,被告10提出答辩,法院收到答辩5日送原告,开庭3日将时间、地点等告当事人

  五、被告两次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可缺席

  六、诉讼中止满90天仍无人继续诉讼的,终结

  七、3日内作出回避申请裁定

  八、立案之3个月内一审,自收到上诉状2个月终审

  九、不服判决的15日,裁定10日上诉,直接向二审法院上诉的,5日内将上诉状发原法院,原法院5日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0提出答辩

  十、当事人对发生效力的判决书、裁定可向原法院或上级法院提出申诉(2年内)

  十一、诉讼案件执行;申请人是公民的,生效的判决书等生效之日1年;行政机关、法人或组织为180日

  十二、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继承人权利承受人90日申请;行政机关180日

  十三、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30日内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进行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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