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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时间规定:
一、5日内一次告知补正材料。
二、被告知5日内申请听证,收到申请20日组织听证,听证7日前公告或通知相关的时间、地点。
三、延期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
四、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检验。
五、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最多延长10日(经本级负责人)(上下级均为20日)
六、作出决定之日10日送达许可证
七、统一办理、集中办理、联合办理,不得超过45日,不能办结,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八、相对人隐瞒或提供虚假的资料,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属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1年内不得再申请。
相对人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给予行政处罚,属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3年内不得再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