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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教授称“营改增”有效避免“重复征税”

|0·2013-02-05 11:33:07浏览0 收藏0
摘要 朱青表示,增值税的特点是抵扣,以销项税减去进项税,让纳税人只为产品和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这符合结构性减税的原则。

  “增值税”的特点是抵扣,以销项税减去进项税,让纳税人只为产品和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这符合结构性减税的原则。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朱 青

  “‘营改增’最大的贡献是完善了我国的流转税制。”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朱青表示,由于我国推行的是货物销售交增值税、劳务销售交营业税的征税方式,而在企业的发展中,其劳务和货物往往是混合的,这就导致在税收征管中出现“重复征税”的现象。

  “增值税的特点是抵扣,以销项税减去进项税,让纳税人只为产品和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这符合结构性减税的原则。”朱青表示,对于在“营改增”初期部分企业出现税负增加的现象,并不是税制设计的问题,而是因为这些企业在“营改增”实施前刚买了设备,没有新设备的购置,也就没有抵扣。因此,对于这些企业的税负在初期肯定是会增加的,但从长远来看,这些企业的税负会减少。

  朱青认为,“营改增”应尽快在全国、全行业推开。“现在新成立企业数量非常多,如果还只是试点,企业的进项税额抵扣就不充分,就会对一些企业经营行为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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