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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税《税务代理实务》第四章预习:发票填开的要求及操作要点

|0·2013-02-01 13:25:39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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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任何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并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得开具发票

  第二节 发票填开的要求及操作要点

  一、发票开具使用的要求(重点掌握)

  1、发票开具使用的要求

  (1)任何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并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得开具发票;

  (2)不能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3)不能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拆本使用发票按禁止使用行为管理(2012年新增)。

  (4)不能扩大专用发票使用范围。如: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非增值税纳税人(2012年新增)。

  2、发票开具时限的要求 (注意多选)(2000年考过简答)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时限:

  (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采用交款发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将货物交给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5)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照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6)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将货物分给股东或投资者的,均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一般纳税人必须按照上述规定的时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

  3、发票开具地点的要求

  (1)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具,有些省级税务机关规定仅限于在本县、市内开具;

  (2)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

  (3)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发票出入境。

  4、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的要求

  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税务机关有统一开票软件的,按统一软件开具发票,无统一自行开发票软件要报税务机关备案。(2012年新增)

  二、发票填开的操作要点 (熟悉)

  1、发票的开具

  (1)一般情况下,由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特别提示】: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①收购单位收购货物或者农副产品付款时,应当向收款人(一般指自然人)开具发票;

  ②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应当向收款人开具发票。

  (2)有下列情形的,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①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销售免税项目;

  ②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③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④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⑤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如果受赠方是一般纳税人的企业除外);

  ⑥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⑦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2、发票的填写 :不能有阴阳票

  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的专用发票。

  ①填写发票应当使用中文;

  ②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③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3、发票的取得

  (1)取得发票时,不得变更品名和金额。(找票顶账)

  (2)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的发票;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发票;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一律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4、发票的作废

  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结合税法一的内容学习)

处理类型
具体规定
作 废
作废有即时作废(开具时发现的)和符合条件作废(销售当月因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2种。
符合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下列情形: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的情形
一般纳税人(购货方)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
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
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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