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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纳税事项税务登记代理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管理规程
1.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上述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并不是会计年度)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本段内容为新增内容)
2、企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企业的经济形式、生产经营范围、产品名称及用途、企业注册资本、会计核算等问题,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简单了解)
3.企业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手续。
企业总机构已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其分支机构可持总机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总是,分就可以申请)
【特殊情况】:
除商业企业外,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在办理认定手续时,须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影印件)。
4.新办小型商贸企业。是指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认定表。(本段内容为新增内容)
5.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原来的年销售额工业100万元以下和商业180万元以下分别降低为工业50万元以下和商业80万元以下。
国税函〔2008〕1079号文件的主要征管规定:(分界点为2009年1月1日)
1.200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2.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3.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代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操作要点(简单了解)
二、税种认定登记代理
(一)税种认定登记管理规程
税种认定登记是在纳税人办理了开业税务登记和变更税务登记之后,由主管税务局(县级以上国税局、地税局)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项目,进行适用税种、税目、税率的鉴定,以指导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事宜。
(二)税种认定登记管理规程
1.纳税人应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副本后和申报纳税之前,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部门申请税种认定登记,填写《纳税人税种登记表》。纳税人如果变更税务登记的内容涉及税种、税目、税率变化的,应在变更税务登记之后重新申请税种认定登记,并附送申请报告。
2.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税种认定登记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派人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现场调查之后,对纳税人适用的税种、税目、税率、纳税期限、纳税方法等作出确认,在《纳税人税种登记表》的有关栏目中注明,或书面通知纳税人税种认定结果,以此作为办税的依据。
(三)代理税种认定登记操作要点(简单了解)
1.代理税种认定登记。涉及国税和地税的,分别办理税务登记
2.在取得主管税务机关税种认定的通知之后,注册税务师应指导纳税人具体的办税事宜。
如果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认定提出异议,应进一步调查并提出意见,提交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加以认定。
对于税种认定涉及国税、地税两套税务机构的纳税人,应分别申办税种认定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