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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税《税务代理实务》第三章预习:企业税务登记代理

|0·2013-01-31 15:43:38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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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第一节 企业税务登记代理

  一、税务登记

  (一)税务登记管理规程

  1、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时间界限:30天

  (1)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 临时登记户领取营业执照的(本段内容为2012年新增内容)

  ①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转办为正式税务登记。

  ②对临时税务登记证件到期的纳税户,税务机关经审核后,应当继续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③对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临时经营的,不得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但必须照章征税,也不得向其出售发票;

  ④确需开具发票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先缴税再由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

  (4) 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6)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7)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纳税人
情形
进行税务登记的起算日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1)领取了工商执照(含临时工商执照)
  从领工商执照之日起算
  (2)未办工商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
  从有关部门批准设立起算
  (3)临时登记户领取营业执照的(2012教材更新内容)
  ①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转办为正式税务登记。
  ②对临时税务登记证件到期的纳税户,税务机关经审核后,应当继续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③对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临时经营的,不得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但必须照章征税,也不得向其出售发票;
  ④确需开具发票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先缴税再由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
  (4)外出经营: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之日起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
  从期满之日起算
承包承租人
  有独立生产经营权,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用或租金
  从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境外企业
 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
  从项目合同或者协议签订之日起算

  2、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不包括银行账号

  ①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②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③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④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3、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结合变更税务登记来记忆)

  ①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

  ②住所、经营地点;

  ③登记类型;

  ④核算方式;

  ⑤生产经营方式;

  ⑥生产经营范围;

  ⑦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

  ⑧生产经营期限;

  ⑨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

  ⑩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4、扣缴义务人办理税务登记的规定:是否核发税款登记证件?

  ①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有税务登记证的)

  ②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没有税务登记证的)

  (二)代理税务登记的操作规范(简单了解)

  1.代理税务登记申报(简单了解)

  2.代理填报《税务登记表》

  《税务登记表》分三种类型,分别适用于单位纳税人、个体经营、临时任务登记纳税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单位。

  适用于单位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表,具体格式见教材上表3-1。

  3.代理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报考指南

  二、变更税务登记

  适用范围:(比第二章更全面一些)

  ⑴改变单位名称

  ⑵改变法定代表人

  ⑶改变经济性质

  ⑷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

  ⑸改变住所或经营地点(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办理注销登记)

  ⑹改变隶属关系

  ⑺改变生产、经营方式或经营范围

  ⑻增减注册资本

  ⑼改变生产经营期限

  ⑽改变工商证照

  ⑾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

  ⑿改变生产经营权以及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等。

  【特别提示】

  我国税收管理实行属地征收,跨县(市)变更营业地点不是变更登记能解决的,应当在原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再到新营业地点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一)变更税务登记管理规程(先工商后税务)

  1、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

  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4)其他有关资料。

  3、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的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2)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3)其他有关资料

  4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

  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代理变更税务登记操作要点

  l代理变更税务登记申报

  2代理填写《变更税务登记表》(见表3 -2)提交税务机关审核

  3领取变更后的税务登记证及有关资料

  三、停业、复业登记(熟悉)

  (一)停业、复业登记管理规程

  1、适用范围: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不得超过1年。

  2、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3、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4、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5、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见表3-3)。

  (二)代理停业、复业登记操作要点

>>>报考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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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时间6月22-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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