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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第三节
一、单选题
1、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
A.除由税务代理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同时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B.除由税务代理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C.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D.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 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大额资产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其中欠缴税款数额较大是指欠缴税款在( )万元以上。
A.3
B.5
C.10
D.15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3.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 )。
A.5年
B.7年
C.10年
D.无限期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二、多选题
4、甲企业2008年8月成立,截止2009年底尚欠税款50万元没有支付,在税务人员李正和张帆多次催缴的情况,仍未支付,甚至将李正打伤,住院治疗,经法医诊断,并未构成重伤,则甲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可能面对的有( )。
A.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
B.税务机关处以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C.税务机关处以拒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D.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
E.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
【正确答案】:ABE
【答案解析】:抗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绝缴纳税款的行为。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以暴力方法抗税,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按伤害罪、杀人罪从重处罚,并处罚金。
5、下面关于税收规定说法不正确的有( )。
A.欠缴税款在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其他资产以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B.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
C.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放弃到期债权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
D.欠缴税款的纳税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税务机关均可依法行使撤销权
E.欠缴税款的纳税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依法行使撤销权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欠缴税款在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以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放弃到期债权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欠缴税款的纳税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依法行使撤销权。
6、2009年10月份,税务机关对所属纳税人进行定期检查时,发现甲企业2008年4月份的应纳增值税款20万元,至今没有缴纳,同时发现企业有以下债务,则该项税款应优先于( )项执行。
A.2007年8月从银行贷款50万元,期限为2年,贷款方式为无担保贷款,至今未还
B.2009年9月以现款方式采购材料一批,款项已经结清
C.2009年4月以企业设备作为抵押物贷款50万元,期限6个月
D.2009年10月,因废气泄漏,被环保部门罚款20万元
E.2009年5月,企业委托加工企业加工产品一批,由于未付加工费,产品被加工企业留置
【正确答案】:ACDE
【答案解析】:税务机关征收的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选项B中是正常的经营支出,不存在税收优先的问题。
三、简答题
7. 某县国税局2010年2月1日收到甲企业2009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申报的亏损为50万元。2010年7月1日县国税局的两名税务人员对甲企业2009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多报扣除项目30万元,实际亏损只有20万元。
问:
(1)该公司的行为是逃避缴纳税款行为吗?税务机关应如何处理?
(2)如果该公司多报的扣除项目是52万元,税务机关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1)不属于逃避缴纳税款行为。逃避缴纳税款的后果必须造成了不缴或少缴应纳税额。但甲企业虽然多报了亏损,但实际上没有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额的后果,因此不应当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处理。
但国税局可以按征管法第64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即责令甲企业将亏损调整到20万元,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2)由于用52万元所得弥补企业申报的亏损后,实际实现所得2万元,造成了少缴所得税的后果,因此,国税局应当按偷税行为进行处理。
第一,补缴2009年度所得税=2×25%=5000元。
第二,从6月1日起至税款入库日止,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假设甲企业在2010年7月1日补缴了税款,加收滞纳金金额=5000×0.5‰×31=77.5元
第三,并处5000元的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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