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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税务机关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掌握)
(一)税务机关的权利:
1.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权,税收规章的制定权。
2.税收管理权
3.税款征收权
(1)依法计征权
(2)核定税款权
(3)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权
(4)追征税款权
【特别提示】:
A、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B、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技术错误等原因,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和滞纳金。特殊情况(指累计欠税达到10万元),可以延长到5年。
滞纳金的计算: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C、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4.批准税收减、免、退、延期缴纳税款权。最长3个月。省级税务局批准
5税务检查权
6.处罚权
7.其他
(二)税务机关的义务和责任(了解)
二、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熟悉)
(一)纳税人的权利共9条
1.依法申请收回多缴的税款。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2.认为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当,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赔偿。
3. 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对自己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及有关资料等保守秘密。
(二)纳税人的义务(共10条)
1.依照税法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并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2.纳税人必须按规定设置账簿,个体工商户确实不能设置账簿的,需报经税务机关批准。
3.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缴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4.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5、按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
【特别提示】:延期缴税的规定:
①延期缴税的审批权:省级税务机关(含计划单列市)。
②延期缴税的最长期限:3个月。
③特殊困难: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相关知识】: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
①.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
②.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③.资产负债表
④.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6、必经复议-在纳税上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必须先复议,后诉讼。
【特别提示】:税务复议的相关提示
(1)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2)前提条件: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
(3)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选择复议?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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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重点掌握)
1.违反税务管理的行为及处罚
(1)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的;30天、15天
②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10年
③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15天
④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15天
⑤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⑥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2)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欠税行为及处罚
欠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逾期未缴纳税款的行为。
①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罚款。
【特别提示】
扣缴义务人罚的轻,且不涉及税款、滞纳金,因为是向纳税人追缴。
3.逃避缴纳税款行为及处罚
刑法修正案(七):对偷税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修改:
①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②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③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④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4.抗税行为及处罚
抗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绝缴纳税款的行为。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以暴力方法抗税,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按伤害罪、杀人罪从重处罚,并处罚金。(了解)
5.行贿: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5年/5年~10年/10年以上(了解)
6.骗税行为及处罚(了解)
骗取出口退税款,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即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年/5年~10年/10年以上。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的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7.其他违法行为及处罚
(1)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额是标准处罚的5倍)
(2)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4)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最高额是标准处理的5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