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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税务管理体制
一、税务管理体制概述
(一)税务管理体制的概念
税务管理体制是指在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划分税收管理权限的一种制度,是税收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税收管理权限包括税收立法权和税收管理权两个方面。
1.税收立法权
税收立法权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依据法定程序赋予税收法律效力是所具有的权力。
包括:税法的制定权、审议权、表决权和公布权。
2.税收管理权
税收管理权是指贯彻执行税法所拥有的权限,它实质上是一种行政权力,属于政府及职能部门的职权范围。
税收管理权包括:税种的开征与停征权;税法的解释权;税目的增减与税率的调整权;减免税的审批权。
(二)分税制下的税务管理体制
1、分税制的概念
分税制是指在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事权的基础上,按照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
2、分税制的内容
(1)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
中央政府主要负责国防、外交、武警、国家重点建设、中央国家机关经费以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支出;地方政府主要承担地区政权机关经费及本地区经济和各种事业发展所需支出。
(2)合理划分税种,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收入。
将国家开征的全部税种划分为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和地方税。属于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为中央税;属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主要税种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属于适合地方征管,有利于调动地方积极性的税种划为地方税。
(3)分设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套税务机构。
二、我国税务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能划分(重要掌握)
1、税务管理机构的设置
根据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需要,现行税务机构设置是中央政府设立国家税务总局(正部级),省及省以下税务机构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个系统,逐级建立税务机关。
2、税收征收范围的划分(重点掌握)
国家税务局系统的负责中央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的征收和管理;
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地方税的征收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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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种 |
国家税务局 |
地方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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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消费税 |
含进口产品消费税、增值税、直接对台贸易调节税(委托海关代征),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增值税、消费税,集贸市场和个体户的增值税、消费税;出口产品退税的管理
(100%归国税局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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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营业税 |
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 |
其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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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
与营业税的规定相同 |
其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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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资源税 |
海洋石油的资源税 |
其他资源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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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印花税 |
证券交易税(未开征,目前对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证券征收印花税) |
其余印花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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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滞补罚收入 |
中央税的滞补罚收入 |
地方税的滞补罚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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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企业所得税 |
第1阶段:2001年12月31日前
①中央企业所得税;
②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③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
④海洋石油企业所得税;
⑤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企业所得税。 |
地方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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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阶段:2002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在此期间新注册登记的企业,所得税一律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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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阶段:2009年1月1日后
2009年以后新增的纳增值税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 |
2009年以后新增的纳营业税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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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个人所得税(有些特殊)、土地增值税、车船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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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局负责征收 |
【补充知识】
1、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但下列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1)两个以上企业合并设立一个新的企业,合并各方解散,但合并各方原均为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
(2)因分立而新设立的企业,但原企业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
(3)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办理设立登记,但原事业单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
(4)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2、自2002年1月1日起,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新登记注册、领取许可证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医院、学校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他组织,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3、2001年12月31日前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但未进行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2002年1月1日后进行税务登记的,其企业所得税按原规定的征管范围,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征收管理
4、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外的个人所得税(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5、对2009年以后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①原来的企业: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
②新增的企业:国税发【2008】120号文规定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中,应缴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有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营业税的企业,其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同时,2009年下列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实行以下规定:
(1)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2)银行、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