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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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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教材 |
新教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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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第1行下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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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为进一步解决货物和劳务税制中的重复征税问题,完善税收制度,国务院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等行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并自上海市分批扩大试点范围至北京市等8个省(直辖市),相关内容见教材第二章,本章不再赘述。” |
224 |
第2行至第4行 |
221 |
倒数第6行下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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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4. 自2011年12月1日起,注册在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的航运企业从事平潭至中国台湾的两岸航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
233 |
倒数第1至倒数第2行 | |
229 |
第7行下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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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17. 邮政企业为邮政储蓄银行代办金融业务取得的代理金融业务收入,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
18. 北京市农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等179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见工信部联企业[2012]386号文件附件1),按照其机构所在地地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对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注册地在北京)、东北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在吉林)和富登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注册地在江苏)所属分公司,按照其分公司机构所在地地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19. 自2011年12月1日起,注册在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平潭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
241 |
第16至26行 | |
236 |
第15行下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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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纳税人提供的矿山爆破、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劳务,以及矿井、巷道构筑劳务,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应当缴纳营业税。” |
248 |
倒数第3至倒数第2行 | |
240 |
第12-13行 |
删除“18. 享受3年营业税减免税政策期限已满,符合相关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继续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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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 |
倒数第6行下面 | |
241 |
倒数第11行下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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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23. 自2011年12月1日起,注册在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
254 |
第10-11行 | |
241 |
倒数第3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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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商誉、”后面新增“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 |
254 |
第19行 | |
243 |
第19行下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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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七)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
自2012年2月1日起,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下增加“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子目。
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权利人转让勘探、开采、使用自然资源权利的行为。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境内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所转让的自然资源使用权涉及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
256 |
第5行至13行 | |
244 |
倒数第15行 |
“暂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的前删除“在2010年12月31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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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 |
第16行 | |
246 |
倒数第10行至倒数第12行 |
删除“自2011年10月1日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形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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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 |
第15行下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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