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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牵一发而动全身

|0·2012-12-20 12:52:27浏览0 收藏0
摘要 在“营改增”的实施过程中,理顺中央和地方财政分配关系,让企业受惠、地方得益、国家税制完善,是一项重大制度创新。

  增值税和营业税覆盖了我国除农业生产外的所有行业和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既影响交纳营业税的行业和企业,还包括交纳增值税的行业和企业。从产业、企业来看,“营改增”的影响是全局性、长期性的,是一个有关发展的重大举措。

  “营改增”看似仅仅涉及增值税扩大范围和营业税退出,实际上牵动了整个财税体制。我国现有19个税种,如果营业税彻底退出,我国的税种将减为18个。增值税取代营业税将是对整个税制的进一步优化。

  “营改增”的实施进一步简化了税制,强化税制中性。税制中性原则是1994年税制改革时就提出并坚守的一条重要原则。税制中性,就是让税制对市场产生的扭曲性影响尽可能降到最低,为市场平等竞争创造条件。增值税较之于营业税,是一个具有明显中性特征的税种,扩大增值税的范围,也就扩大了税制中性的领域,增强了整个税制的中性化。税种减少了,征管的复杂性程度降低,销项税的抵扣也变得更简单明了,在一定程度上可强化征管,减少税收流失。

  增值税和营业税都是中央地方共享税,共享分税方式不同。国内增值税是按照比例分税,75%归中央,25%属地方,进口货物的增值税全部归中央;而营业税则是按照税目分税,铁道、中央金融保险企业的营业税归中央,其他的营业税全部归地方,成为地方的重要财权和财力来源。

  因此,“营改增”后中央和地方的划分比例如何平衡变得很重要。营业税在地方收入中的比重一般占到40%,是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重要来源。为了不影响地方利益,在没有调整体制的条件下,当前“营改增”试点过程中采取的解决办法是,原来归地方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依然入地方库,中央不参与因试点所带来的增值税增量的分成。

  如果“营改增”全面推行,就面临几种选择,一是继续沿用试点时采用的办法,原来征收营业税范围内产生的增值税继续缴入地方库,归地方收入;二是对增值税的分享比例进行调整,中央增值税比例下调,地方分享比例上调,以不影响地方既得利益为基本原则。

  牵一发而动全身。在“营改增”的实施过程中,理顺中央和地方财政分配关系,让企业受惠、地方得益、国家税制完善,是一项重大制度创新。要进一步扩围,须前行一步,夯实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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