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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利税新规实施细则执行难度大

|0·2012-12-20 13:11:45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3年1月1日起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开始进入实施倒计时,不过从目前该政策实施的准备情况来看,政策初衷恐很难实现,而副作用却是在所难免了。

  随着时近年末,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也开始进入了实施倒计时,不过从有关机构正在进行的准备工作来看,这项政策未来执行的难度不小,所涉及的各个方面对执行效果根据财政部等三部委今年11月16日发布的《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5%)。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财政部等三部委出台该政策的时点来看,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税收政策的引导使得股市投资者能够增强价值投资、长期投资意识,降低市场换手率,从而有利于股市的健康发展。不过从目前该政策实施的准备情况来看,政策初衷恐很难实现,而副作用却是在所难免了。

  根据笔者手头掌握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落实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等文件来看,在有关税收的实际扣缴方面,在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中证登受上市公司委托,为其计算投资者股权登记日应缴税款。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已持股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第一步,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代扣税款。第二步,个人转让股票时,中证登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按照先进先出原则),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证登,中证登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而在上述流程之中,如果投资者持股期限小于1年,则存在需补缴股息红利税的问题,一旦存在投资者资金账户暂无资金或资金不足问题,则需证券公司和托管银行及时通知投资者补足资金,否则将面临被税务机关依法处置的风险。

  从目前的股息红利税实施方法来看,由于是一次性按10%的税率扣缴,投资者根本不存在需要二次补缴税收的问题,因而大多数投资者对股息红利税的认识较为不足。相较于目前的实施办法,或有的税收欠缴问题成为了投资者个人征信的一大隐患。

  同时,目前上市公司发放红利只需一次缴税,而在新规执行之后,上市公司则需在发放红利之后的一年内每月都需根据投资者出售股权后的情况进行申报,证券公司和托管银行更是需在投资者资金账户资金不足的情况下担负及时通知的责任,上市公司、券商、托管银行这三方在股息红利税的征收过程中收益没有任何增加,工作却增加了不少,甚至可能构成社会资源的无效消耗。

  在红利税新规使得执行成本可能大量增加的背景下,其实际执行效果却仍存在较大疑问。首先,在目前上市公司股息率普遍低于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的背景下,股价的小幅下行就能跌去全部红利收益,更不用说股价本身就有除权效应,新规对投资者长期持股信心的增强效果或非常有限。其次,红利税本身就是在上市公司所得已征收所得税基础上的二次征税,再结合目前A股市场整体换手率居高不下的背景,最终征税的结果很可能是整体税收的增加而非减少,这恐怕也不是政策制定者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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